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1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杨岱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阿依古力,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塔塔尔族,该公司物业部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1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69,552.82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925号西域花园3栋1单元101室、102室、103室、104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87号综合楼1栋A座1106室、1207室、1603室、2001室、2406室、2601室,B座1301室、2201室、2204室、2206室、2207室、2406室、2504室、2505室、2506室,共计31套房屋,本院已对上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24年5月5日,本案中对上述房屋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号、×××号、×××号、×××号车辆,本院对上述车辆已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23年4月27日止,上述车辆查封均为轮候查封且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名下无基金、股票、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为轮候冻结,暂无法采取扣划措施。
3、因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岱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1,969,552.82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杨岱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鑫丰达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   刘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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