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1397号
原告: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文化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何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兵,四川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四川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北路280-288号。
负责人:陈增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恒川,男,199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8元,由原告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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