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郫县站、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0603号之一
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郫县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东二路569号。
负责人:罗敏阳。
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街道文化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何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郫县站(以下简称西部建设郫县站)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部建设郫县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蜀西公司的财产在1144116.58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西部建设郫县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银行崇州支行6012××××0015账户在9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银行崇州支行账户6012××××0017在244116.58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郫县站预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牟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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