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奇立电缆有限公司、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314号
原告:江苏奇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4751A。
法定代表人:朱明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新,江苏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文化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202630799T。
法定代表人:何强。
被告:崇州市胜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文化东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1307574X8。
法定代表人:何克均。
原告江苏奇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立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崇州市胜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奇立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奇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奇立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05元,由江苏奇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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