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奇立电缆有限公司、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402号
申请人:江苏奇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4751A。
法定代表人:朱明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文化东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202630799T。
法定代表人:何强。
被申请人:崇州市胜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文化东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1307574X8。
法定代表人:何克均。
申请人江苏奇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立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西公司)、崇州市胜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公司)合计价值17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奇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蜀西公司、胜通公司(含蜀西公司、胜通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1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蜀西公司、胜通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奇立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季仲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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