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29民初1391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文化东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红桥村一组(村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黄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20,91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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