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浩鹏友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振昆投资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浩鹏友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3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振昆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昆山振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青阳南路310号,组织机构代码7876549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昆山市浩鹏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金海商业广场501-507室,组织机构代码77967590-8。
法定代表人钱福林,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钱**,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钱萍,女,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海硕精密制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民营科技工业园玉城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573444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昆山振昆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昆山振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浩鹏友建设有限公司、***、**、钱萍、昆山海硕精密制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1)昆商初字第0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昆执字第0438号。该案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付款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142333.6元,承担违约金153045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9626元;本院经初步审查于2017年6月6日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昆山市浩鹏友建设有限公司、***、**、钱萍、昆山海硕精密制模有限公司、刘国新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信息、车辆登记、土地登记信息等。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公积金、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并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委托苏州博鑫睿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合模机一台的市场价值,该公司由出具*****(2018)1008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513150元。本院经过合议后裁定拍卖上述资产以清偿债务,后在淘宝网上两次公开拍卖,均由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书面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拍卖起拍价29万元抵偿债务。本院依法出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资产以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29万元交由申请执行人昆山振昆投资有限公司以抵偿相应债务。后2018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昆山振昆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
上述事实,有本院立案材料,查询材料、拍卖公告、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以物抵债申请书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昆山振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振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商初字第08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