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浩鹏友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振昆投资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浩鹏友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3执恢237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振昆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昆山振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青阳南路310号,组织机构代码7876549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昆山市浩鹏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金海商业广场501-507室,组织机构代码77967590-8。
法定代表人钱**,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钱**,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钱萍,女,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海硕精密制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民营科技工业园玉城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573444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昆山振昆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昆山振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浩鹏友建设有限公司、***、**、钱萍、昆山海硕精密制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1)昆商初字第0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昆执字第0438号。该案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付款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初步审查于2016年11月3日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昆山市浩鹏友建设有限公司、***、**、钱萍、昆山海硕精密制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信息、车辆登记、土地登记信息等。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公积金、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依法启动评估程序,后本院合议裁定拍卖以清偿债务并经淘宝网公开拍卖成交,成交价为2010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昆山市浩鹏友建设有限公司、***、**、钱萍、昆山海硕精密制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及执行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对于未足额清偿部分,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商初字第0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潘红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