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浩鹏友建设有限公司

***与昆山市浩鹏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执字第5218号
申请执行人孙文学,系昆山市巴城镇湖滨配套服务工程部个体工商户业主。
被执行人昆山市浩鹏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金海商业广场501-507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巴商初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2888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4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通过执行分配,已部分受偿,未受偿部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执行分配,已部分受偿,未受偿部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巴商初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未受偿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磊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