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4258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佳塑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华光路888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卓风长。
被执行人: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炎东路奥园30栋19-20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华。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佳塑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特777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