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926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莲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1436350H。
法定代表人:何福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炎东路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1083788M。
法定代表人:吴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2217.4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2217.4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中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