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财保293号
申请人: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T85BP7B。
被申请人: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炎东路奥园30动1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1083788M。
申请人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3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鑫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3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