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8849号
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S2组团24号楼2单元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JRMN98。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创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双创孵化基地24栋1楼0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9B8A5C。
法定代表人:孙逊。
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创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收到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00元,由原告贵州***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艺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