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3民初537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创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双创孵化基地24栋1楼0340号。
法定代表人:孙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部新区深溪镇永安大道盈田工谷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叶友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创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被告贵州创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原告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614.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3月29日,贵州创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贵州创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614.93元解除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李淑玲
人民陪审员 周亚丽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成应
书 记 员 吴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