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2031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深溪镇永安大道盈田工谷9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DT8KD33。
法定代表人:叶友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芳,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创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双创孵化基地24栋1楼0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9B8A5C。
法定代表人:孙逊。
申请人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创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创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创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淑玲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周亚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成应
书 记 员 吴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