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卓鼎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百顺祥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卓鼎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0518号
申请人:贵州百顺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朱路**金阳新世界山临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09743D。
法定代表人:吴建利,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新化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友,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110372396,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建筑)科技创新孵化园行政楼**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HBWYP1L。
法定代表人:罗泽江,身份信息不详,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百顺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百顺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用申请人在其处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诉讼保险提供担保(保险金额8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百顺祥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