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卓鼎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5449号
原告:***,男,1993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建筑)科技创新孵化园行政楼10楼A-2。
法定代表人:罗泽江,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管依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