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卓鼎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兴华田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财保204号
申请人:贵州兴华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关钢材市场B区二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985458176。
法定代表人:赵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建筑)科技创新孵化园行政楼十楼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BWYP1L。
法定代表人:罗泽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4月12日生,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人贵州兴华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贵州兴华田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481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已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贵州兴华田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48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我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先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川平
书 记 员 余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