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卓鼎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民初3525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0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顾超,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美飞,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1115724。
被告:六枝特区牂牁镇鲁戛小学,住所地六枝特区牂牁镇鲁戛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3MBOT780744。
法定代表人:李兴才,该校校长。
被告:六枝特区牂牁镇阿哈小学,住所六枝特区牂牁镇扁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3MB1K56573K。
法定代表人:刘秘,该校校长。
被告:贵州安顺中航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西山村161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E2N2H6C。
法定代表人:王兴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卓鼎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建筑)科技创新孵化园行政楼十楼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BWYP1L。
法定代表人:罗泽江,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贵州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3MBOT780744。
原告***、***、顾超与被告六枝特区牂牁镇鲁戛小学、六枝特区牂牁镇阿哈小学、贵州安顺中航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卓鼎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超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超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99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87.5元,由原告***、***、顾超负担。
审 判 长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黄兴素
人民陪审员  赵道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