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卓鼎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保286号
申请人:***,男,1971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龙涓乡福昌村大路
被申请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
法定代表人:罗泽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03民初292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保全,现申请人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03民初29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冻结被保全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行账户(账号为2410082119200178119)。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号为2410082119200178119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执行员  李卫夺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