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卓鼎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财保82号
申请人:***,男,1971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申请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建筑)科技创新孵化园行政楼十楼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BWYP1L。
法定代表人:罗泽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枝特区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实验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3009470332X。
法定代表人:蔡洪江,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教育局名下财产3653949.56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并申请网络查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152010205000000017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教育局名下财产3653949.56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并进行网络查控,期限为: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8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 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韦宗苑
书 记 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