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志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79谈某某与南京志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初127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志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尧路9-8号姚坊门遗址公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志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余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