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健康社区服务中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106行审9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杭州市健康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5]第31025451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杭州市健康社区服务中心将其在本市高技街40号(***公寓1幢)前擅自占用的2.8平方米城市绿地恢复原状。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城法罚字[2015]第310254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杭州市健康社区服务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将其擅自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原状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城法罚字[2015]第31025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责令当事人恢复城市绿地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