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6民催29号
申请人:杭州市健康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484号市综合办公楼*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原晓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章棋,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市健康社区服务中心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9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杭州市健康社区服务中心持有的号码3130337522130416、票面金额贰万元整的杭州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市健康社区服务中心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杭州市健康社区服务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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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金秀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