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金元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81民初203号
原告:***,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忠波,男,汉族,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广东金元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兴东路10号2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Y934G。
法定代表人:贺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岭,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384341X8。
法定代表人:孟振平。
原告***与被告广东金元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绍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翁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