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建(广州)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5926号
原告:中外建(广州)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1201室(部位:自编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M2MU8G。
法定代表人:郑君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平,系广东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384341X8。
法定代表人:孟振平。
第三人:南方鼎元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邓庆健。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忠平、梁晓彬,均系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外建(广州)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公司)诉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第三人南方鼎元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鼎元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彭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亚丽、黎婉玲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外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平、被告南方电网公司及第三人南方鼎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平、梁晓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外建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南方电网公司偿还中外建公司垫付的资金147.044234万元;二、南方电网公司给付上列款项垫付占用期间的利息7.68万元;三、南方电网公司按同类服务市场的价格,支付中外建公司的服务费用812万元(已花费的费用金额是312万元,另500万元是中外建公司应收取的服务费);四、南方电网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初,南方电网公司委托中外建公司为南方电网公司办理“南方电网公司生产科研综合基地西区建设公寓项目立项”事宜。基于当时中外建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的信赖关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委托服务合同,南方电网公司向中外建公司出具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提供了办理该项目备案业务的联系人;同时,南方电网公司向中外建公司提供了项目立项《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全部项目资料。中外建公司积极履行受托人的职责,取得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圆满完成了南方电网公司交托的工作。但是,当南方电网公司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后,完全违背当初的约定,断绝与中外建公司联系,不仅如此,对中外建公司所垫付的各项费用分文不予给付。综上所述,南方电网公司完全背信弃义,当中外建公司完成工作以后,南方电网公司既不向中外建公司支付起码的委托服务费用,更对中外建公司所垫付各项费用的资金完全置之不理。基于上述理由,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裁处。
被告南方电网公司答辩称:一、南方电网公司仅授权中外建公司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案涉项目的备案证手续,未授权其办理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中外建公司超出授权范围办理的事项与南方电网公司无关。首先,中外建公司提交的证据《授权委托书》显示,抬头为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该授权书明确了中外建公司行使代理权的特定对象仅为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外建公司无权以南方电网公司名义向其他对象行使代理权办理任何事务。其次,结合《授权委托书》上的抬头“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办理南方电网公司生产科研综合基地西区建设公寓项目立项事宜”的表述,南方电网公司出具该授权书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仅委托中外建公司向广州发改委办理案涉项目在立项阶段中的备案登记手续,无委托中外建公司办理除此之外的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再者,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站显示关于立项阶段分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备案两个事项,中外建公司实际上并未办理过关于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的手续,中外建公司仅办理了项目备案。根据南方电网公司证据《关于南方电网公司人才公寓项目用地事宜的函》、《关于南方电网公司人才公寓项目用地事宜的复函》及《南方电网公司关于申请办理KXC-H1-1地块部分退地手续的函》,该地块(AG0414)通过了控规方案的公示,南方电网公司随后可以按程序以挂牌形式取得该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人才公寓。因此,关于人才公寓项目用地问题,一直都是由南方电网公司自行与当地政府部门联系沟通,南方电网公司没有委托中外建公司办理关于项目用地的控规等事项,中外建公司无权以南方电网公司名义办理与项目用地控规等事项。综上,南方电网公司仅授权委托中外建公司中外建公司办理案涉项目的备案登记,未授权其办理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自南方电网公司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后,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也自然终止,中外建公司在此之后以南方电网公司名义从事关于案涉项目的任何事项,均以南方电网公司无关。二、办理案涉项目备案手续简单快捷,可直接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站自主申报提交,无需审批,也无需缴费。办理《授权委托书》上的事项实际上非常简单便捷,无需付出过多时间、精力,也无需支付费用,中外建公司诉求的垫付资金没有依据。三、中外建公司与案外人广州皓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皓合公司)、华南创图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创图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南方电网公司无关,不能约束南方电网公司,相关费用不应由南方电网公司承担。南方电网公司并未授权中外建公司与案外人广州皓合公司、华南创图公司签订合同,对此也毫不知情,在南方电网公司不知情且没有获得南方电网公司授权或追认的情况下,中外建公司擅自与案外人广州皓合公司、华南创图公司签订合同己超出《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对南方电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应由中外建公司自行承担。再者,中外建公司与案外人广州皓合公司、华南创图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及内容极不合常理,假如中外建公司确与案外人广州皓合公司、华南创图公司签订了与本案诉争事项有关的合同,其签订如此重大和重要的合同,居然事先事后均不知会南方电网公司,令人不可理喻,完全不合常理。四、中外建公司主张南方电网公司按同类服务市场的价格支付312万元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外建公司应当就其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中外建公司所有证据均不能支持该主张。结合本案,双方仅有《授权委托书》,未签订书面合同,对报酬等事项没有约定,中外建公司主张312万元的服务费没有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综上,中外建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第三人南方鼎元公司答辩称:一、南方鼎元公司为南方电网公司的子公司,负责南方电网公司的物业资产运营管理,案涉项目备案手续一直由南方鼎元公司与中外建公司联系。二、其他答辩意见与南方电网公司的《民事答辩状》一致。
经审理查明:中外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一、由南方电网公司出具的《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载明: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兹委托中外建公司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办理我司在南方电网公司生产科研综合基地西区建设公寓项目立项事宜,中外建公司签署的关于公司项目立项的文件资料,委托人均予以承认。本委托书有效期限为: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12月1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二、2019年7月9日南方电网公司出具的《关于协调解决在南方电网公司生产科研综合基地西区建设人才公寓有关事宜的函》,载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分局:南方电网公司生产科研综合基地于2016年7月完成竣工验收……综合基地西区现为绿化用地,无建成的建筑物,适宜规划建设人才公寓……特此函商。三、《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载明:申报企业名称为南方电网公司,项目名称为南方电网公司人才公寓,建设地点为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道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科翔路以北,香山路以东;建设类别为基建,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规模及内容为:拟建设4栋32层的人才公寓,总建筑面积约130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为78000万元。四、发票,载明:购买方为中外建公司,销售方为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服务名称研发和技术服务、测量费,价税合计20442.34元。五、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载明:付款方谢洁成,收款方陈淑建,转账金额10万元,附言为“业务费”。六、中信银行客户回单两张,载明:中外建公司向广州皓合公司支付100万元,附言为“南网报规”;中外建公司向华南创图公司支付20万元,附言为“南网报规设计费”。七、由华南创图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出具的《关于南方电网人才公寓工程延续设计函》,载明:南方电网公司,现阶段我公司与中外建公司签定的南方电网综合基地规划方案设计合同(人才公寓)所签订的设计内容……已全部完成,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性,工程建筑设计的延续性,下一阶段的工程设计需与贵司进行对接。八、中外建公司与华南创图公司于2019年8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载明:中外建公司委托华南创图公司(设计人)承担南方电网公司综合基地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本合同设计费45000元。九、中外建公司(甲方)与广州皓合公司(乙方)于2019年8月7日签订的《建设项目代办报规咨询服务合同》,载明:项目名称为科学城KXC-H1-1地块—A地块,项目地点为黄埔区科学城科翔路11号,项目内容为项目代办报规服务,项目规模为总建筑面积暂按110000㎡,最终代办服务费按实际报规面积计算结算,合同价款为88000000元,单价800元/㎡计算;代办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合同定金为代办报建咨询服务费440万元;2.取得人才公寓之用发改委立项或住建办批文时,甲方收到业主方预付款后向乙方支付合同代办咨询服务费的40%为3520万元(以甲方收到业主方拨款的数额为准);3.取得国土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许可批准文件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资金55%为4840万元。十、2019年6月25日由广州皓合公司出具的《南方电网公司职工周转房项目工作进度知会函》载明:南方电网公司在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科翔路以北、香山路以东南方电网公司生产科研综合基地的基础上建设职工周转房五橦事宜,当前我司对该项目完成了由广州城市规划测绘院进行了测绘制图工作同时也由华南创图公司对项目地块完成了初步规划方案工作,下一步我司将开展以下工作……十一、2019年4月28日由中外建公司出具的《南方电网公司职工周转房项目工作进度知会函》载明:南方电网公司在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科翔路以北、香山路以东南方电网公司生产科研综合基地的基础上建设职工周转房五橦事宜,当前我司对该项目做了全面的切合实际的项目尽调,经市及黄埔区规划自然部门全面了解我司将开展如下工作……十二、中外建公司与第三人南方鼎元公司经理陈雄一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8月7日中外建公司:“下周五前立项手续要盖章,盖好章网报后15个工作日立项批复,都已协调好”;陈雄一:“本周或下周,请提前把需盖章的资料交来,确保按时报”。2019年9月30日中外建公司:“一哥您好,南网人才公寓之事目前好被动……一哥曾给了我充足信心和决心才有胆量先投几百万做前置作兄弟之情之信任,望此事能顺利完成”;陈雄一:“明白,辛苦了,节后看南网行动与你沟通”。2019年11月11日中外建公司:“您好一哥,事情有进展没?团队常催我不知如何复”;陈雄一:“你可暂停,公司近期会与区委协商,但结果如何非我而定,我亦等指令,抱歉了”。2020年4月1日中外建公司:“请问一哥项目可否推?如何推?本周请告知我司”;陈雄一:“抱歉,项目上级已经收回,待疫情过后见面谈”。2020年7月12日中外建公司:“一哥,公寓事有没进展?”,陈雄一:“已投卖了。再说吧!”。十三、由谢建成、王爱秀、陈淑建、罗文军组成的微信群“综合基地西区群”的聊天记录,显示其对南方电网人才公寓项目相关事宜多次进行讨论及商议。
中外建公司另提交《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资金存款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关于协调解决在南方电网生产科研综合基地西区建设职工周转房有关事宜的函》、《结算请款函》、《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综合基地西区地块项目规划概念方案》等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
被告南方电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一、广东政务服务网页截图,显示:事项名称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主体为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站截图,显示:民用建筑项目,立项阶段:(自然资源部门):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备案。报建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另,项目备案公示栏页面显示,项目名称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人才公寓,进度为办结(通过),备案通过日期分别为2019年8月27日、2020年9月25日。三、2020年7月6日由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南方电网公司人才公寓项目用地事宜的复函》,载明: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你司于2010年12月16日受让KXC-H1-1地块位于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科翔路以北、香山路以东、面积为180964平方米……若你司利用KXC-H1-1地块内西侧地块建设人才公寓,按相关规定应将西侧土地交回区政府后,由政府按程序开展控规调整及土地公开挂牌供应相关工作,最终的控规指标以经区规委会审议通过的指标为准,土地公开挂牌文件以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为准,我局支持你司依法依规参与土地竞拍。
南方电网公司另提交《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人才公寓项目备案公示》、《南方电网公司关于申请办理KXC-H1-1地块部分退地手续的函》等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
庭审中,中外建公司对以下事项予以确认:一、谢建成为中外建公司的人员,陈雄一为南方鼎元公司的经理,陈淑建为华南创图公司的人员,罗文军为广州皓合公司的人员。二、南方电网公司委托中外建公司办理人才公寓项目的立项工作。三、关于办理人才公寓项目相关资料的交接事宜,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双方间也没有办理资料的交接手续,具体交接何种材料无法列举。
南方电网公司对以下事项予以确认:一、王爱秀为南方电网公司负责人。二、对于中外建公司完成的项目立项备案工作予以确认,对委托完成的时间和质量无异议,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间及标准,取到备案即可。三、确认中外建公司完成的项目立项备案工作的时间为2019年8月份。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本院评下如下:第一,根据南方电网公司出具的《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可知,南方电网公司委托办理的内容为:授权中外建公司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案涉项目的立项事宜,委托日期从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该授权明确指向的对象仅为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而根据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站的指引可知,项目立项阶段涉及多个审批主体,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仅有权对项目备案进行审批,因此,该份《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无法证明南方电网公司授权中外建公司办理项目立项备案之外的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中外建公司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南方电网公司已授权其办理项目立项备案之外的事项。第二,中外建公司根据其与案外人华南创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与广州皓合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代办报规咨询服务合同》向南方电网公司主张款项,但从上述合同内容上看,合同相对方均为中外建公司与案外人,并未体现南方电网公司的意思表示,且中外建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南方电网公司授权其与案外人签订与涉案项目有关的合同,亦无证据证明南方电网公司对上述合同表示同意或追认,故上述合同仅对中外建公司及案外人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约束南方电网公司。故中外建公司主张南方电网公司偿还其垫付给案外人华南创图公司及广州皓合公司的相关费用及利息,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三,中外建公司根据其与第三人南方鼎元公司经理陈雄一的微信聊天记录,认为陈雄一认可其已花费了几百万,其诉讼请求三中的312万元为其已花费的费用,但中外建公司并未出示312万元支付的凭证,未能证明费用的具体构成或具体支出情况,亦未能证明该项费用系用于办理案涉项目所需的必要支出,此举与正常的商业交易模式及交易习惯严重不符。且南方鼎元公司为南方电网公司的子公司,陈雄一的意思表示仅能代表南方鼎元公司而不能代表南方电网公司的意思表示。第四,对于中外建公司主张的应收取的服务费500万元,中外建公司主张其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800元/㎡—1200元/㎡计算得出,中外建公司确认案涉项目共为13万平方米,而其与案外人广州皓合公司却约定按11万平方米计算;根据中外建公司与案外人广州皓合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代办报规咨询服务合同》可知,合同价款为8800万元,单价按800元/㎡计算,其中支付方式包括:取得人才公寓之用发改委立项或住建办批文时,中外建公司收到业主方预付款后向广州皓合公司支付合同代办咨询服务费的40%为3520万元(以中外建公司收到业主方拨款的数额为准),而中外建公司并未与南方电网公司约定相关服务费的给付数额或计算标准,结合中外建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亦无法体现南方电网公司对有关服务费的支付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中外建公司此举不符合商业逻辑,有违常理。第五,中外建公司主张其已完成案涉项目的立项工作,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完成项目立项的具体工作包括相关资料的交接情况或立项备案阶段的具体完成情况。综上所述,中外建公司要求南方电网公司偿还其垫付资金147.044234万元、垫付资金利息7.68万元及支付服务费用812万元(已花费的费用金额是312万元,另500万元是中外建公司应收取的服务费)的主张,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鉴于南方电网公司确认中外建公司已于2019年8月份完成项目立项的备案工作,且中外建公司与南方电网公司并未对项目立项备案工作的报酬进行具体约定,故本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南方电网公司应向中外建公司支付1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外建(广州)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外建(广州)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79370元,由原告中外建(广州)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8549元,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佳
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
人民陪审员  黎婉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赖嘉敏
书 记 员  叶丽方
余颖蓉
梁颖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