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3民初9040号
原告:***,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华,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倩,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孟振平。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廖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君,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雅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陈盛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欣,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智刚,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
负责人:蔡树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远军,该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黄淦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音山公司)诉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电网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以下简称东莞供电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被告东莞供电局在诉讼过程中提起管辖权异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原告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民辖终74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东莞供电局申请追加了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新居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华、陈素倩,被告广东电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君、谢雅智,被告东莞供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欣、梁智刚,第三人石新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远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方电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上诉已移送中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志聪
审判员  尤中琴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邓嘉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时,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提供方便;因作业对建筑物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