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终12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贵毕路边。
法定代表人:芮小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民,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娇,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负责人:牛保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龙,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翔路**/div>
法定代表人:孟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军,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及被上诉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煤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民、卢娇,上诉人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邹德龙,被上诉人南方电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煤业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名下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塔基(N4065)压覆***煤业公司探矿权范围内无烟煤资源量23.16万吨,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损失向***煤业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以鉴定为准;(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在建设输电线路过程中私自改线,未履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规定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报批义务,未与***煤业公司协商补偿事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黔自然资函〔2019〕584号文证明,目前存档备案的施工路线仍然是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提供的原设计路线,充分印证了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未履行报批义务的事实。(二)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应当按照市场价值向***煤业公司赔偿损失。首先,探矿权的价值不能限于探矿权人的投入。侵犯探矿权的行为是侵害了作为民事权益的用益物权。而对于用益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基于该种用益物权的财产价值确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对于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有优先取得权。若探矿权人能够优先取得采矿权,那么该探矿权的财产价值显然应当与采矿权的财产价值趋同。最后,经鉴定意见可明确的压覆资源量为23.16万吨,该部分资源量***煤业公司完全无法开采利用,压覆行为已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煤业公司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损害发生时的煤炭市场价格计算。一审判决认定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不构成侵权正确。案涉输电线路具有显著公益特征,线路调整是配合毕节飞雄机场建设且已经各级政府审批备案,未重新报请压覆审批并非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过错。(二)***煤业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首先,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线路调整也不构成侵权行为。其次,对于探矿权而言,能否转化为采矿权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请求驳回***煤业公司的上诉。
南方电网公司同意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答辩意见。
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驳回***煤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煤业公司承担一审全部鉴定费用。(二)改判由***煤业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压覆事实并不成立。1.《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终审稿》)计算的预计地表变形,是建立在煤层充分采动的基础上,计算出的理论上的最大地表变形值。但在实际开采过程中,难以实现煤层的充分采动。输电线塔抗变形能力极强,而且自带可以灵活调整的地脚螺栓以确保及时对线塔进行调整,加上对线塔的日常监控和巡检等措施,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完全可以保证N4065塔基的安全。2.《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尾部未加盖印章,只是作为征求意见稿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简称《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使用“安全深度计算法”得出的结论是不构成压覆。而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以下简称117地质大队)当庭认可,目前“安全深度计算法”仍然是判定地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是否压覆煤矿的有效鉴定方法。3.经《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计算,输电线路下方C6-1、C7煤层的采深采厚比都大于《采动影响区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规定,满足输电线塔地基稳定评价的要求。(二)一审判令补偿的矿产资源损失应当予以调低。一审法院对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可以概括为:***煤业公司缴纳的探矿权价款(17024.67万元)÷总资源量×压覆资源量=522117.6元。鉴于***煤业公司仅仅缴纳了17024.67万元探矿权价款中的10224.67万元,且一审结案时,***煤业公司仍然未能缴纳剩余的6800万元探矿权价款。因此,N4065塔基压覆的资源量的补偿金额应当为52.21万元×10224.67万元÷17024.67万元=31.36万元。
***煤业公司辩称,117地质大队作出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认定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N4065塔基压覆***煤矿的依据。鉴定机构具备鉴定所需资质,选定程序合法,鉴定材料经过双方质证程序,应被法院采纳。一审法院对***煤业公司实际投入成本认定正确,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应当自压覆之日起向***煤业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煤业公司请求驳回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上诉。
南方电网公司同意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上诉意见。
***煤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共同赔偿***煤业公司探矿权资源损失及利息损失暂计为18182万元(资源损失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二)本案诉讼费由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煤矿探矿权的取得情况及***煤业公司对***煤矿探矿权投资情况
1.***煤矿探矿权原权利人为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首次设置时的有效期限为2003年12月2日到2006年7月31日,首次保留期限至2008年8月1日;第二次保留期限到2010年8月1日,第三次保留期限到2012年8月1日。2011年8月8日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以5610万元将***煤矿探矿权转让给***煤业公司。上述转让合同于2012年9月13日获得批准。***煤业公司受让***煤矿探矿权后申请了第四次到第七次的保留,到2020年8月2日届满。另查,***煤矿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载明:2010年7月27日勘查面积为66.4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0年7月27日至2012年8月1日;2012年5月28日勘查面积为66.53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8月1日;2019年2月15日勘查面积为48.08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8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2日。
2.2015年4月30日,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划定毕节市经济开发区小坝镇***煤矿矿区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划定矿区范围的通知》),载明矿区面积38.4451平方公里,评审备案的煤矿资源量储量为15352万吨,规划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2017年4月25日,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省国土资源厅对关于申请继续保留贵州*****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矿区划界的报告的复函》,载明:原则同意***煤业公司***煤矿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长2年,此后不再延期,尽快在兼并重组中进行处置。
3.为确定***煤业公司应缴纳资源量的探矿权价款,经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由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煤矿探矿权进行评估。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四川天地源〔2011〕(矿评)字第311号《贵州省毕节市***井田煤矿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书》,第1页载明: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7月30日,矿区面积66.41平方公里。第17-18页载明:根据《模拟开发利用方案》,该矿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2154万吨和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898万吨全部设计利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4119万吨按照可信度系数0.8折算,预测的资源量(334)?不参与评估计算。经计算,本项目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6347.2万吨,可采储量为4714.81万吨。第29-30页载明: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对当地市场分析,按照探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计算,确定***煤矿勘探探矿权(评估计算年限32.67年,其中基建期2.67年,矿山服务年限30年;评估期内拟动用的保有储量为5605.78万吨;评估期内拟动用可采储量3780万吨)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17024.67万元。评估期内拟动用保有储量每吨3.04元,评估期内拟动用可采储量每吨4.5元。
4.2012年4月25日,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向***煤业公司发出缴纳探矿权价款的通知,通知载明,***煤业公司应当缴纳***煤矿探矿权价款为17024.67万元,首期缴纳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前,缴纳金额为10224.67万元。第一期缴纳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前,缴纳金额为6800万元。至本案诉讼时,***煤业公司尚欠6800万元探矿权价款未交。
5.审理中,经法庭询问,***煤业公司称其对***煤矿探矿权的投入为:购买价格5610万元及向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缴纳的探矿权价款17024.67万元。自***煤业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受让***煤矿探矿权获得批准后未对***煤矿进行新的勘探投入。***煤业公司受让***煤矿探矿权时***煤矿勘查面积66.53平方公里。
(二)案涉输电工程报批及建设情况
1.2008年3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溪洛渡右岸电站至广东和糯扎渡水电站至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载明:为提高南方电网西电东送能力,配合糯扎渡水电站和溪洛渡水电站右岸电站电力送出的需要,满足广东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用电的需求,同意开展溪洛渡右岸电站至广东和糯扎渡水电站至广东两个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的前期工作。2010年8月完成预初步设计评审。2009年2月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完成了案涉输电工程输电线路可研工作,并就压覆矿山情况报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2009年11月2日,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作出《评审意见》,载明:案涉输电工程与矿区重叠,下伏煤层埋深大,未估算资源量,不压覆。2009年12月2日,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对溪洛渡右岸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半边山至筲箕凹段)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批复意见》(以下简称《批复意见》),在该意见中未见载明案涉输电工程对***煤矿探矿权存在压覆。同时,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聘请的设计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于2009年11月5日向案涉输电工程途经的云南省、贵州省境内的26个县区政府及国资委、发改委、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矿产、资源、林业、交通、通信、气象、水利、文物、地震、地震、机场及沿线驻军等单位发出《关于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沿线收资及汇报路径的函》,并附线路路径图,向案涉输电线路沿途单位征询意见,各单位陆续在2009年12月左右在该函上加盖印章同意路线路径。此时,案涉输电线路的可研路径已经确定。
2.2009年7月21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复毕节飞雄机场立项建设。2009年10月,毕节市规划局颁布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以取代上一版本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08年),在第三十条中规定“做好毕节机场建设的前期技术准备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近期内启动毕节机场建设”。为了配合毕节飞雄机场建设,获得线路走廊的规划及施工许可,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调整了可研路径,将可研路径向北挪移(初设路径及后续的施工路径),避开新的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毕节飞雄机场的飞行管控区域。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聘请的设计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于2011年3月4日再次向案涉输电工程途经的云南省、贵州省境内的26个县区政府及国资委、发改委、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矿产、资源、林业、交通、通信、气象、水利、文物、地震、地震、机场及沿线驻军等单位发出《关于办理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线路工程路径批复意见的函》,并附“线路路径图”及“塔位坐标”,向案涉输电工程沿途单位征询意见。毕节市规划局于2011年5月30日在该报告上签署原则同意路径方案并加盖印章。同时,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将向北挪移之后形成的初设路径避让毕节市新城市规划、毕节飞雄机场等区域的图纸向毕节市规划局、毕节市人民政府提交审批,并于2011年6月18日获得同意。
3.2011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双回±5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核准的批复》,批准案涉输电工程可以开工建设。2011年7月29日,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向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报送了《关于对“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线路工程有关问题的函”的回复》,将案涉输电工程穿越贵州境内的各个塔基的坐标报送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当日签收(签收人吴月平,其在2010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担任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2012年5月-2013年5月案涉输电工程完成了在***煤矿范围内的施工。2013年8月8日,案涉输电工程在***煤矿范围内16个塔基进行了验收。案涉输电工程穿越***煤矿7.86公里。
4.2010年3月受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委托,贵州省地矿局一0二地质大队(以下简称102地质大队)作出了《溪洛渡右岸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半边山至筲箕凹段)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载明工作起止年限:2009年6月2日-2009年7月20日。第27页沿线探矿权勘查情况说明:拟建输电线建设工程在G13-G14段呈南西北东向、G14-G16段呈北西南东向穿过该矿区南西部,与矿区重叠。重叠区为三地系下统永宁镇组第三段,下伏煤层埋深较大,未作资源量估算。不做压覆处理。
(三)压覆后的后续处理情况
为了解决***煤业公司矿山压覆理赔事宜,2015年3月受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委托,102地质大队作出《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直流线路塔基建设用地压覆贵州省毕节市***煤矿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2015年报告),第14页载明:“毕节市***煤矿可采煤层4层,采用煤层群安全系数取值:200”;第15页载明:“矿区内可采煤层2层(C6-1、C7);局部可采煤层2层(C6-2、C13)”;第16页载明:“矿区内在建项目塔基所在的地段均不可采;安全深度为646米”;第17页载明:“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直流线路塔基建设用地压覆毕节市***煤矿(探矿权)无烟煤资源量224万吨〔其中(332)资源量68万吨,(333)资源量66万吨,(334)?资源量90万吨〕”。***煤业公司以该证据证明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修建案涉输电线工程压覆其探矿权,但不认可压覆的资源量。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不认可该报告中载明的压覆的结论。
(四)一审审理情况
1.***煤业公司未在法庭要求的时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案涉输电工程压覆***煤矿探矿权的范围内的勘探投资,经法庭反复询问,***煤业公司主张的损失为探矿权资源(矿产资源)损失18182万元,不主张勘探投资损失。其计算标准为:压覆总资源量为1721.8万吨,按照每吨220元计算,乘以20%。
2.2018年9月受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委托,102地质大队作出《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直流线路塔基建设用地压覆贵州省毕节市***煤矿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2018年报告)。第15页载明:“矿区内可采煤层2层(C6-1、C7);局部可采煤层2层(C6-2、C13)”;第16页载明:“C6-2煤层、C13煤层矿区内在建项目塔基所在的地段均不可采;安全深度为348米”;第17页载明:“在建设项目16个塔基之下的可采煤层(C6-1及C7)埋深较深,煤层底板标高均低于安全深度(348米)所处标高之下。故建设项目中布置于***煤矿矿区范围内的16个塔基均未压覆***煤矿煤炭资源。评估截止时间:2018年9月13日”。
3.2018年9月19日,102地质大队作出《关于计算标准的说明》,载明:“在2015年3月编制的《评估报告》中,认为该矿区为探矿权矿区,从安全角度考虑,为防止矿区过度开采,因此对安全系数提高等级考虑,对应的安全系数按照200取值。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确定的实际保护等级要求及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穿越***煤矿探矿权区塔位安全稳定分析报告》进行塔基稳定性分析研究,同时根据《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穿越毕节***煤矿压覆矿产资源研讨会议纪要》(2018年9月5日)的专家意见,对安全系数进行修正,因此在2018年9月编制的《评估报告》中按照保护等级对应的安全系数150进行取值。因此,介于以上计算参数的变化,2018年9月编制的《评估报告》中安全深度为348米。按建设项目保护等级、围护带、移动角、安全深度等确定压覆范围,经作图综合分析,溪洛渡直流线路建设项目16个塔基用地无压覆贵州省毕节市***煤矿矿产资源”。经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申请,102地质大队委派其工作人员班国华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及双方当事人质询。
4.受***煤业公司委托,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作出《贵州省毕节市***井田±500kV输电工程塔基保护煤柱设计说明书》,第21页载明:“***井田范围内±500kV输电工程塔基压覆区域内,C6-2、C13煤层均不可采,塔基主要压覆井田C6-1、C7煤资源量,压覆总资源量为1721.8万吨,其中控制的资源量(332)147万吨,推断的资源量(333)329.8万吨,预测的资源量(334)?1245万吨”。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对该结果不予认可。受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委托,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出具了《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穿越***井田保护煤柱量计算》,第53页载明:“依据***井田普查和勘探得到的可采煤层范围与输电线塔的井上下对照关系,输电线路下方及周边的C6-2煤、C13煤因赋存条件属于不可采煤层,需要划定保护煤柱的煤层为C6-1煤、C7煤,高压输电线路保护煤柱需划定各个杆塔的独立保护煤柱……根据地质块段法计算了杆塔的保护煤柱资源量;输电线塔15基杆塔下方C6-1煤层保护煤柱总资源量为846.7万吨,C7煤层保护煤柱总资源量为510万吨,合计1356.7万吨。其中(332)资源量132万吨,(333)资源量213.3万吨,(334)?资源量1011.4万吨”。
5.受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委托,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出具了《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穿越***井田开采影响安全性评价》,第54页载明:“输电线塔区域煤层埋深均大于400米,远大于输电线塔荷载对地层的影响深度,因此地面输电线塔荷载(或地面输电线塔的架设)不会对下方煤层正常开采过程中的工作面压力、设备运行等造成影响,不影响***煤矿对输电线塔下方煤层的开采规划、设计及正常开采,不增加开采成本”;第56页载明“综上,***煤矿未来开采C6-1、C7煤层引起的地表倾斜、下沉、水平移动、水平变形均未超出输电线塔安全运行的允许地表移动变形值……输电线塔下***煤矿煤层保护煤柱可正常开采;地面;地面输电线塔荷载也不会对下方煤层正常开采造成影响……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穿越毕节市***井田不存在压覆资源量的问题”,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其工作人员徐乃忠作为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及双方当事人质询。***煤业公司以该报告系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单方委托为由否认该报告的客观性。
6.受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作出《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直流线路工程穿越***煤矿探矿权区塔位安全稳定分析报告》,第40页载明:“***井田目前为探矿权……最小的采深采厚比为271,最大为1023,均大于200,地表,地表变形满足地基稳定评价的要求……煤矿正常开采不会影响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线路也不会对煤矿正常开采产生影响”。同时,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委派其工作人员黄兴作为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及双方当事人质询。***煤业公司以该报告系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单方委托为由否认该报告的客观性。
7.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向一审法院出具《关于对〔(2018)黔民初98号〕的复函》载明,***煤矿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根据《批复意见》,建设项目与***煤矿探矿权范围存在重叠,在批复时,由于重叠区“未估算资源量”,作“不压覆”处理。2015年,矿权人在办理该矿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环节时,剔除了探矿权重叠部分区域,该矿划定后的矿区范围与建设项目不重叠。
8.***煤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就“案涉输电工程是否压覆贵州省毕节市***井田煤矿勘探(保留)煤炭资源及压覆的煤炭资源量进行鉴定”事宜进行评估鉴定。
9.经***煤业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双方共同选择并由一审法院外委办委托117地质大队对案涉输电工程是否压覆***煤矿探矿权及压覆矿产资源量进行评估鉴定。鉴定单位组建由7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3名协助人员组成鉴定工作组开展本次鉴定工作。在鉴定单位派出的两名鉴定人员的参与下,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双方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组织鉴定单位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到贵州省地质资料馆调取证据材料、到勘验现场进行勘验及测量。鉴定单位经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
《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运用两种方法进行了鉴定。第一种方法:“安全深度法”。《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第73页载明:“①安全深度计算。安全深度是指在所有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地面,地面建筑物和主要井下等的变形因采煤深度的加深而减小地面建筑物和主要井巷等可能发生一定限度的变形但不致于损坏。当采用一定的采煤方法、采煤顺序和在一定地质条件下时,应注意各种不同级别的地面建筑物和主要井巷的深度。在此深度以下进行采煤时,才不会使地面建筑物或主要井巷等遭到坍塌或破坏。这个深度称为安全深度”。按照“安全深度法”,案涉输电工程只是穿越了***煤矿,不构成对***煤矿探矿权的压覆。第二种方法:“地表变形法”。本次采空区地表移动变形值预计计算假设***矿区C6-1、C7煤层充分采动条件下进行。按照“地表变形法”,N4065塔基构成对C7煤层的压覆。通过两种方法进行鉴定后得出鉴定意见在第81页:1.N4065塔基压覆C7煤层煤炭资源量(332+333+334?)23.16万吨;其中(332)资源量13.45万吨;(333)资源量7.54万吨;(334)?资源量2.17万吨。2.(N4060-N4075)塔基位于探矿权范围内C6-1、C7煤层保护煤柱范围内的煤炭资源量(332+333+334?)总量1238.51万吨,其中(332)资源量118.94万吨;(333)资源量202.27万吨;(334)?资源量917.3万吨。3.根据137号文,《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第2条中所计算的煤炭资源量可以不作压覆处理;但是,是否作压覆处理,请另择具有煤炭开采设计及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一步论证判定。
鉴定单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正,并向一审法院出具了《鉴定意见终审稿》。《鉴定意见终审稿》采纳了***煤业公司提出的不能使用“安全深度法”的观点,将按照“安全深度法”评估的这一部分内容予以删除,其余部分未作改变。
***煤业公司申请了一名专家辅助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申请三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申请了两名专家辅助人员、南方电网公司申请了一名专家辅助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此外,根据法庭的要求,鉴定单位委派5名鉴定人员出庭接受法庭和双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员的询问。
10.庭审中,***煤业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对于《鉴定意见终审稿》载明的下列事实表示认可:
(1)(N4065)塔基位于探矿权范围的C7煤层无烟煤保护煤柱资源量(332+333+334?)23.16万吨;其中(332)资源量13.45万吨;(333)资源量7.54万吨;(334)?资源量2.17万吨。(N4059-N4064、N4066-N4075)塔基位于探矿权范围的C6-1、C7煤层无烟煤保护煤柱资源量(332+333+334?)总量1238.51万吨,其中(332)资源量118.94万吨;(333)资源量202.27万吨;(334)?资源量917.3万吨。
(2)《鉴定意见终审稿》第68页表23《塔基(N4060-N4075)下方C6-1煤层开采后地表移动最大变形值计算结果表》、第69页表24《塔基(N4060-N4075)下方C7煤层开采后地表移动最大变形值计算结果表》的计算结果表示认可。经鉴定人员出庭说明,上述表23、24系假定在C6-1、C7煤层不留任何保护煤柱的情况下,将C6-1、C7煤层的煤炭资源全部采掘后地表移动最大变形值的计算结果。经计算,C7煤层开采后地表倾斜值最大的为N4065塔处的沉陷盆地,地表,地表倾斜值为5mm/m,大于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值5mm/m,其余塔基处的地表倾斜值均小于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值5mm/m,因此开采C7煤层引起的地表倾斜将影响N4065塔基输电线塔的正常运行;其余15个塔基下即使不留保护煤柱,全部采空以后引起的地表移动最大变形值均不会引起塔基的倾斜从而影响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
11.***煤业公司当庭表示:“15个塔基压覆的1238万余吨的资源量,对该部分资源量进行补偿在本案中不再主张,待条件成熟后另案主张”,并在庭后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向一审法院提出:1.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共同赔偿***煤业公司探矿权资源损失及利息损失暂计为18182万元(资源损失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中关于案涉输电线路15个塔基(塔基编号N4060、N4061、N4062、N4063、N4064、N4066、N4067、N4068、N4069、N4070、N4071、N4072、N4073、N4074、N4075)侵犯***煤业公司名下探矿权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2.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决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名下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塔基(N4065)压覆***煤业公司探矿权范围内无烟煤资源量23.16万吨,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损失向***煤业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以鉴定为准”。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以本案经过两年的诉讼,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方法论证了案涉输电工程并未压覆***煤矿,不同意***煤业公司撤回对于15个塔基下保护煤柱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据实依法进行判决。
12.鉴定人员出庭陈述称,《鉴定意见终审稿》的鉴定结论只有前两条,至于第三条“鉴定意见第2条中所计算的煤炭资源量是否可开发利用,建议另择具有煤炭开采设计及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一步论证”只是一个建议,并非鉴定结论,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
13.另查明,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系南方电网公司的分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煤业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案涉输电工程是否构成对***煤矿探矿权的压覆;(三)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及***煤业公司应该获得补(赔)偿金额的多少;(四)南方电网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一)关于***煤业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首先,探矿权既是用益物权,亦具有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因此,***煤业公司对***煤矿探矿权自行政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设定。***煤业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取得***煤矿探矿权经延续以后的新的***煤矿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2018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2日),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属于管理矿产资源的行政机关对***煤矿探矿权延续的审批结果,***煤业公司已经取得***煤矿探矿权延期审批,其取得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至于相关的行政机关在***煤业公司未足额缴纳探矿权资源价款的情况下,为***煤矿探矿权长达7次的延续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审批并非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对此如果有异议的话,可以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主张或者另案通过诉讼解决。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以***煤业公司系违法取得***煤矿探矿权的延续为由主张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煤业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受让***煤矿探矿权获得批准后即享有探矿权主体资格。虽然案涉输电工程在***煤矿范围内的施工始于2012年5月,但是到2013年5月才完成。施工行为延续到***煤业公司取得***煤矿探矿权权利主体以后,***煤业公司享有向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主张的权利;且,***煤业公司从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处受让了***煤矿探矿权,即享有对***煤矿探矿权的权利主体资格,且受让***煤矿探矿权时并不存在所谓的诉讼,双方的交易标的并非是诉权。因此,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以本案诉权归属于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诉权不能转让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其三,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以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是国家,***煤业公司主张“资源损失”赔偿没有权利基础,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认为,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这一抗辩属于***煤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一个理由,并非是是否拥有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且,***煤业公司虽然不是***煤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但是对***煤矿享有的探矿权是用益物权,该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其价值的多少与矿产资源储量的多少具有一定的联系。因此,***煤业公司提出赔偿探矿权资源损失并无不妥,且通过对***煤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解读,不能得出***煤业公司主张了矿产资源所有权这一结论。因此,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以***煤业公司主张了***煤矿矿产资源所有权为由主张***煤业公司无原告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煤业公司目前拥有***煤矿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系***煤矿探矿权的权利主体,属于本案适格的原告。
(二)关于案涉输电工程是否构成对***煤矿探矿权的压覆的问题
***煤业公司以2015年报告为据,主张案涉输电工程构成对***煤矿探矿权的压覆。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以2018年报告及计算说明,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为据,主张不构成对***煤矿探矿权的压覆。一审法院认为,102地质大队的相同人员针对同一标的物作出了结论相左的评估报告,虽然102地质大队委派相关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质询且出具了书面说明,但其说明***煤业公司不予认可,且比较牵强,难以使人信服;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虽然具备评估资质,但是该两个评估单位系因本案已经立案以后由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单方选择的评估单位,其中立性受到***煤业公司的质疑,两评估单位作出的评估结论在***煤业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煤业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委托中立的第三方对案涉输电工程压覆范围及压覆资源量进行勘查鉴定的鉴定申请应该予以准许。经***煤业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双方共同选择,一审法院委托117地质大队进行司法鉴定。117地质大队《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采用了两种方法进行鉴定,其一是采用与2018年报告相同的“安全深度法”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得到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即不构成压覆。但是《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采用的第二种鉴定方法即“地表变形法”鉴定结论是案涉输电工程N4065塔基压覆***煤矿C7煤层煤炭资源量。鉴定单位依据***煤业公司的要求删除了“安全深度法”的鉴定意见,保留了“地表变形法”的鉴定结论。因此,案涉输电工程已经构成对***煤矿探矿权的压覆。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以案涉输电工程未对***煤矿探矿权构成压覆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及***煤业公司应该获得补(赔)偿金额的多少的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煤业公司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煤业公司主张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构成侵权,应当证明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实施压覆矿产资源的行为存在过错。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输电工程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批复为了贯彻“西电东送”的国家战略建设而实施的工程,其本身具有公益性。早在***煤业公司受让(2011年8月8日受让,2012年9月13日获得审批)***煤矿探矿权之前,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了《批复意见》,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已经就案涉输电工程的建设对相关矿山压覆矿产资源获得审批,此时,案涉工程输电线路的可研路径已经确定。由于毕节飞雄机场建设,毕节市城市规划进行了调整,致使原有报批的可研路径不得不向北移2公里以后才能获得毕节市人民政府的审批。在修改了建设路径以后,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向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报送了案涉输电工程穿越贵州境内的各个塔基的坐标,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签收后未提出异议,在案涉输电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完成以后均未对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建设行为提出意见。因此,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将案涉输电工程可研路径向北移2公里进行施工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不具有侵权过错的抗辩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煤业公司主张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构成侵权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修建的案涉输电工程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其压覆***煤业公司矿山,***煤业公司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规定应依法得到补偿,本案确定为物权保护纠纷为宜。
2.根据《鉴定意见终审稿》的鉴定结论,结合鉴定人员出庭陈述的意见,N4065塔基压覆***煤矿资源量为23.16万吨;因***煤业公司无法提交经行政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煤矿《开采利用方案》和《安全评价方案》,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因不具备煤炭开采设计及安全评价资质,对余下的15个塔基保护煤柱的资源量1238.51万吨是否可开发利用,无法作出判断,需要另择具有煤炭开采设计及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一步论证。虽然鉴定单位作出了“1238.51万吨可以不作压覆处理”的鉴定结论,但是,***煤业公司探矿权最终实现其价值必然需要转为采矿权,通过采矿收回成本,是否可开发利用则成为探矿权人必须考量的因素,如果不能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量将成为***煤业公司的损失。因此,本案必须对余下的15个塔基保护煤柱的资源量1238.51万吨是否开发利用进行进一步的评估鉴定。鉴于***煤业公司当庭表示“15个塔基压覆的1238万余吨的资源量,对该部分资源量进行补偿在本案中不再主张,待条件成熟后另案主张”,并在庭后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撤回了对15个塔基保护煤柱的资源量1238.51万吨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煤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对于***煤业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因此,案涉输电工程项目压覆***煤矿探矿权的资源量为23.16万吨,其中(332)资源量13.45万吨;(333)资源量7.54万吨;(334)?资源量2.17万吨。
一审法院认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人仅有用益物权。本案涉及的压覆行为源于贯彻“西电东送”的国家战略建设而实施的工程,具有极其显著的公共利益特征。虽然如前所述***煤业公司主张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构成侵权并不成立,但是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修建的输电线路确实部分压覆了***煤业公司矿山,由此给***煤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依法应该予以补偿。***煤业公司拥有***煤矿的探矿权。对于探矿权而言,能否转换为采矿权尚具不确定性;即便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探矿权人亦需为采矿权的实现向国家缴纳必要的使用费以及投入大量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成本;从市场风险的角度而言,投资采矿权还面临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采矿权人的预期利润未必能够实现。因此,***煤业公司获得补偿应限于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在***煤业公司未主张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的情况下,以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进行补偿,并补偿压覆的矿区分担的探矿权投资损失,采用填平原则,弥补矿业权人因矿产资源被压覆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实现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相衡平,公平合理。因此,***煤业公司请求对被压覆的矿产资源量的市场价值及可获得的利润金额进行评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本案中,为确定***煤业公司应缴纳资源量的探矿权价款,经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煤矿探矿权的评估结论是:“根据《模拟开发利用方案》,该矿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2154万吨和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898万吨全部设计利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4119万吨按照可信度系数0.8折算,预测的资源量(334)?不参与评估计算。经计算,本项目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6347.2万吨。在评估基准日(2011年7月30日)的价值为17024.67万元”,且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依据上述评估意见向***煤业公司发出缴纳探矿权价款17024.67万元的通知。因此,***煤业公司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缴纳资源量价款的资源量计算方式为: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全部设计利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按照可信度系数0.8折算,预测的资源量(334)?不参与评估计算,计算出(331)+(332)+(333)×0.8=6347.2万吨,***煤业公司缴纳的每吨资源量价款为17024.67万元÷6347.2万吨=2.68元。
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上述评估意见向***煤业公司发出缴纳探矿权价款17024.67万元的通知,***煤业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已经缴纳了10224.67万元,虽然至本案诉讼时***煤业公司尚欠6800万元探矿权价款未交,但是***煤业公司并非不再缴纳。因此,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以***煤业公司未足额缴纳探矿权价款拒付被压覆资源量价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被压覆资源量的补偿按照(331)+(332)+(333)×0.8计算压覆的资源量,并按照每吨2.68元计算资源量价款。综上,***煤业公司应该获得的补偿计算为:(1)被压覆资源量的补偿为:鉴于塔基(N4065)压覆C7煤层无烟煤资源量(332)+(333)+(334)?23.16万吨;其中:(332)资源量13.45万吨;(333)资源量7.54万吨;(334)?资源量2.17万吨。因此,[(331)+(332)+(333)×0.8]×2.68元=19.482万吨×2.68元=522117.6元。(2)探矿权、勘探费用的投资补偿:《划定矿区范围的通知》载明,评审备案的煤矿资源量储量为15352万吨,被压覆资源量为23.16万吨,占15352万吨的0.151%。鉴于***煤业公司购买探矿权支付了5610万元,自***煤业公司于2011年8月8日受让探矿权、2012年9月13日受让获得批准后未对***煤矿进行新的勘探投入。因此,探矿权投资的补偿计算为:5610万元×0.151%=84711元。(3)建矿投入补偿:鉴于***煤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煤矿进行建设投资,故该部分不存在补偿。***煤业公司应该获得的补偿为606828.6元,其中资源量补偿522117.6元、探矿权投资补偿84711元。
同时,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理应补偿***煤业公司上述投资损失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资源量补偿款522117.6元的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探矿权投资补偿款84711元的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关于南方电网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南方电网公司作为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总公司,应依法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综上,***煤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一)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补偿***煤业公司606828.6元(其中:压覆矿产资源量价款为522117.6元;探矿权投资补偿为84711元)及利息(资源量补偿款522117.6元的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探矿权投资补偿款84711元的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南方电网公司在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煤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9431.25元,由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负担9868.29元,由***煤业公司负担49562.96元。鉴定费350000元,由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负担21875元、***煤业公司负担328125元。
本院二审期间,***煤业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第一份证据为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作出的《资源储量核实及勘探报告》,拟证明随着对煤矿勘查的进一步深入,一审查明的资源储量已经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新勘探报告重新计算压覆资源量。第二份证据为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贵州省毕节市***井田煤矿探矿权(保留)变更登记的通知》(以下简称《变更登记通知》),拟证明根据该通知的要求,N4065塔基下的所有煤层矿产资源都已经被压覆,一审判决仅以C7煤层计算压覆资源量明显不当。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对第一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且认为不能实现证明目的。对第二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且认为不能实现证明目的。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主张,依照《资源储量核实及勘探报告》《变更登记通知》,反而可以证实***煤业公司本次探矿权变更登记后,N4065塔基已经不在***煤矿勘查区块范围内,不构成对***煤矿的压覆。本院对***煤业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能否实现证明目的,将在后文一并评述。
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2021年8月,***煤业公司委托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作出《资源储量核实及勘探报告》。报告载明本次勘查工作的主要地质目的为:查明***煤矿矿区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储量,为***煤矿探矿权转采矿权,申办90万吨/年规模采矿许可证,以及矿井建设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依据。(二)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11月作出《变更登记通知》载明:此次申请变更的勘查范围与我厅已入库建设项目——溪洛渡右岸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半边山至筲箕凹段)边线重叠……按照现行规定,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登记时,采矿权范围应避让建设项目范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N4065塔基是否压覆***煤矿;(二)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一)关于N4065塔基是否压覆***煤矿的问题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经***煤业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共同选定,一审法院委托117地质大队对包括N4065在内的16个塔基是否压覆***煤矿进行了鉴定。117地质大队出具了《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了《鉴定意见终审稿》。《鉴定意见终审稿》按照“地表变形法”,确认N4065塔基构成对C7煤层23.16万吨煤炭资源的压覆。经鉴定人员出庭说明,在假设煤层不留任何保护煤柱的情况下,C7煤层开采后地表倾斜值最大的为N4065塔处的沉陷盆地,地表,地表倾斜值为5mm/m,大于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值5mm/m。对117地质大队据以作出上述鉴定结论的《塔基(N4060-N4075)下方C6-1煤层开采后地表移动最大变形值计算结果表》《塔基(N4060-N4075)下方C7煤层开采后地表移动最大变形值计算结果表》,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表示认可。本院认为,117地质大队系经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并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和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在鉴定过程中,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鉴定材料进行了质证,组织鉴定单位与双方当事人共同调取证据材料,到勘验现场进行勘验和测量,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依法出庭接受当事人双方质询,应当予以采信。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认为,《鉴定意见终审稿》认定构成压覆的前提是煤层的充分采动,而此种情况在实践中难以发生。但对该主张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煤层充分采动会对塔基安全产生何种影响,《鉴定意见终审稿》进行了科学的分析认证,其证明力明显强于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单方推断。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终审稿》认定N4065塔基对C7煤层构成压覆并无不当。
(二)关于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工程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137号文规定,“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2009年2月,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完成了案涉输电工程输电线路可研工作,并就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报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为配合毕节飞雄机场建设,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将可研路径向北挪移,避开新的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毕节飞雄机场的飞行管控区域,但未就调整后的线路压覆矿产资源情况重新报请审批。本院认为,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在首次报请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时案涉输电工程尚不压覆***煤矿矿产资源。而在调整工程线路后,案涉输电工程对***煤矿矿产资源构成压覆。原审批的法律效果并不能及于新的压覆行为,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应当重新报请压覆审批。但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工程线路调整是基于毕节飞雄机场修建的正当事由,调整后的线路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并由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及时向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塔基坐标,可以认定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并无规避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意图。再结合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亦未提出不同意见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不构成侵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修建的输电工程穿越***煤矿矿区。其中N4065塔基的建设在对土地地表利用的同时,客观影响了地下C7煤层的开采,限制了***煤矿探矿权的全面行使。由此给***煤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另一方面,案涉输电工程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于提高西电东送能力,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是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施工建设。如依《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以压覆矿产资源的市场价格赔偿损失,既无法律依据,亦有失公平。
本院认为,案涉输电工程建设使得原本属于***煤业公司的探矿权让位于输电工程所保障的公共利益。因此,对于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应当着眼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以实际投入成本为依据据实补偿。一审法院参照137号文的规定,确定由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按照“(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的标准补偿***煤业公司的损失,妥当平衡了公共利益和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煤业公司的民事权益,应予维持。
3.参照137号文的规定,本院就补偿具体金额评析如下:首先,关于探矿权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经查明,为确定***煤业公司应缴纳资源储量的探矿权价款,经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由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煤矿探矿权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载明,“根据《模拟开发利用方案》,该矿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2154万吨和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898万吨全部设计利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4119万吨按照可信度系数0.8折算,预测的资源量(334)?不参与评估计算。经计算,本项目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6347.2万吨。在评估基准日(2011年7月30日)的价值为17024.67万元”。***煤业公司应计算探矿权价款的资源量(331)+(332)+(333)×0.8=6347.2万吨,每吨资源量价款为17024.67万元÷6347.2万吨=2.68元。再结合N4065塔基压覆C7煤层内蕴经济资源量(332)13.45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7.54万吨的事实,可以确定压覆资源量对应探矿权价款为[(332)+(333)×0.8]×2.68元=19.482万吨×2.68元=522117.6元。其次,关于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根据《鉴定意见终审稿》被压覆资源储量23.16万吨占总资源储量15352万吨的比例0.151%,结合***煤业公司购买***煤矿投入5610万元,且此后未再进行勘查投入的事实,可以确定直接损失金额为5610万元×0.151%=84711元。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应当补偿***煤业公司522117.6元+84711元=606828.6元并无不当。
***煤业公司上诉称,根据对***煤矿最新勘查成果,***煤业公司委托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编制了《资源储量核实及勘探报告》。该报告证实随着对煤矿勘查的进一步深入,一审查明的资源储量已经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新勘探报告重新计算压覆资源量。本院认为,首先,矿产资源因赋存状态而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必须经过地质勘查科学估算资源量,并报储量评审备案。通过评审的地质勘查报告是矿业权出让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确定出让价款的依据,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未经法定程序不能变更。经查明,2015年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就已作出《划定矿区范围的通知》,确定***煤矿评审备案的煤矿资源量储量为15352万吨。***煤业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勘查报告未经重新储量评审备案,不足以证实储量已经发生变化。退一步说,即使勘查报告能够实现***煤业公司证明目的,亦不得据此请求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就新增资源储量予以补偿。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出让收益。该条规定表明:矿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应属国家所有,发现后由国家出让给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对该增加矿种和资源储量享有的权利并非始于探矿权设立之时。也就是说,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对N4065塔基的物权,相较于***煤业公司对新发现储量的探矿权属于在先权利,具有物权法上的优先效力。***煤业公司以压覆后新发现的储量主张一审法院补偿依据错误,不能成立。此外,***煤业公司此项主张亦违反了其关于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以鉴定结论所确定的23.16万吨为标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以及上诉请求。
***煤业公司还认为,依据《变更登记通知》关于***煤矿申请“探转采”时应当避让输电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要求,N4065塔基重叠区域的所有煤层都已经被压覆,一审判决仅以C7煤层计算压覆资源量明显不当。本院认为,该项主张亦已经超出了其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另根据137号文的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因此,对于虽然与N4065塔基重叠,但不受塔基影响仍可正常开采的煤层,不应计入压覆补偿的范围。《鉴定意见终审稿》采用“地表变形法”,确认N4065塔基仅对C7煤层构成压覆。而《变更登记通知》关于“采矿权范围应当避开建设项目范围”的内容属于对将来可能取得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的原则性规定,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终审稿》对压覆煤层的认定。
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上诉认为,依照《资源储量核实及勘探报告》《变更登记通知》,可以显示***煤业公司本次探矿权变更登记后,N4065塔基已经不在***煤矿勘查区块范围内,不构成对***煤矿的压覆。本院认为,本次***煤矿勘查区块范围调整时间是2020年。而在压覆发生时的2011年,N4065塔基所在坐标尚在***煤矿勘查区块范围内,对此节事实,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并无不同意见。因此在压覆发生的时点,***煤矿探矿权涵盖了N4065塔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以***煤矿当前的勘查区块范围,否认***煤业公司以2011年压覆发生时所享有探矿权提起的补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煤业公司、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431.25元,由贵州*****煤业有限公司负担49562.96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负担9868.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明义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叶 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亚男
法官助理 陆 阳
书 记 员 魏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