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21执1886号
本院在执行江西空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悦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海悦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海悦绿建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海悦绿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870551.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章 林
书记员 罗奥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