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767号
原告:四川卓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创新路力兴之家A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722882228。
法定代表人:赖燕,总经理。
被告:浙江海悦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八一南街1566号保集广场B座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698296578H。
法定代表人:林范文,经理。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泰达工业园区科达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0112000187012N。
负责人:黄双全,镇长。
原告四川卓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安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悦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八里台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卓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卓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好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梦颖
书 记 员 白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