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宇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宇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新闸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市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郑和南路中心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江苏宇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市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7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宇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与理由:1、宇兆公司与浏河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浏河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双方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备忘协议》已被2016年12月15日订立的《备忘录》明确废止,浏河公司以该协议主张一审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错误。
被上诉人浏河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也可以协商一致予以变更,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宇兆公司与浏河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由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此后双方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的《备忘协议》在明确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备忘协议作废的同时,约定“在履行三期合同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浏河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备忘协议系双方最后订立的协议,双方已经合意变更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且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亦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法院一致。因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备忘协议》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宇兆公司虽然对其在《备忘协议》中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在一审法院两次要求宇兆公司通知***到庭说明签字情况并释明相应法律后果后,***仍不到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该印章及签名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亦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军锋
审判员***
审判员何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晓
书记员戚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