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宇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宇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宇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太仓市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94740767.2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太仓市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由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姜彦
审判员边敬业
审判员蒋琦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