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汤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3043号
原告:江苏***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汤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东军,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苏从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岳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冰,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油料加工研究所所长。
    原告江苏***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公司)与被告中粮工科(西安)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汤姆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原告江苏***能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其自行负担2180元。
 
 
 
审    判    员      王海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曾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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