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25民初2号
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窗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192306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玉铭,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上坪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7291226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力振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