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10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沐清,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然,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上坪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余尔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城飞,男,该公司经营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朝钦,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榕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上洋村上洋工业小区238号B302号。
法定代表人:唐小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剑,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大街16号2幢。
法定代表人:孟宪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迁述,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逸超,男,该公司法律合规部部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朝钦、福建榕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筱洲
审 判 员 陈雁兰
审 判 员 符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龚 蓉
书 记 员 林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