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2720号
原告:***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上坪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火文,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华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檀江街道办事处木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华商商贸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2023年4月21日,原告以本案鉴定时间过长,为方便案件审理,先提起撤诉,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以相关材料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陈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