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724号
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窗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192306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上坪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7291226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