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9343号
原告: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灵芝,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境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境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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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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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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