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743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5号楼324室。
法定代表人:陈家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英范,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航丰路8号(东院)1幢4层402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广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仁,北京汉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通,北京汉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佳公司)与***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境佳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7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国富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万元。现境佳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相应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境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丹竹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雪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