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3961号
原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工业博览城23-102。
法定代表人:张月月,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5号楼32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