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恒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0民初11140号 原告: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5号楼32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西路288号3号楼20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佳建设公司)与被告上海恒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伍医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境佳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伍医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境佳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恒伍医疗公司支付装修款91,487.01元,并自2021年10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欠付装修款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境佳建设公司与恒伍医疗公司就位于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广场XX大厦XX座XX办公室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诉工程)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境佳建设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并完工交付使用,后境佳建设公司多次请求恒伍医疗公司结算并支付装修款,但恒伍医疗公司屡屡以各种理由拒绝结算也不支付装修款。境佳建设公司结算装修款总价为141,487.01元,除去恒伍医疗公司已支付的50,000元,恒伍医疗公司仍欠付91487.01装修款,为维护境佳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恒伍医疗公司辩称:不同意境佳建设公司的诉请,双方间的装修合同是100,000元,已经支付了50,000元,增项部分需要恒伍医疗公司签字同意,境佳建设公司才可以去增加,但是境佳建设公司没有经过同意就擅自增加。木地板、百叶窗等等都是恒伍医疗公司自己购买的,境佳建设公司的设计也不好,而且境佳建设公司还延期完工拖了一个月的时间,恒伍医疗公司在外面租房也要3万元一个月,给恒伍医疗造成了损失。所以剩余的5万元恒伍医疗公司不愿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恒伍医疗公司(甲方)与境佳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1.1、工程名称:财富银座16F办公室装修工程,1.2、工程地点: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财富国际广场银座大厦1612-1614**,1.3、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议定范围及合同报价清单内施工项目,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本工程自2018年月日开工,于2018年月日竣工。1.6、工程质量:验收合格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圆整(小写:100,000.00元)。2.1、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1-上海恒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2.2、指派_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3.2、指派项目经理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2-3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1)固定价格。(2)固定价格加/%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6.2拨款分2次进行,合同签订1个工作日内支付50%,金额5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后20天内支付50%,竣工结算总价。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3天内,结请尾款。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甲方逾期一周不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并追究甲方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9.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9.4、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9.5、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9.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9.7、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9.8、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理中,境佳建设公司提供装饰工程竣工单一份,证明涉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恒伍医疗公司表示该单据上面签字的人员是***,是恒伍医疗公司的员工,但他没有权利代表恒伍医疗公司签署竣工单。 境佳建设公司提供竣工结算书一份,证明涉诉工程的工程总价款是141,487.01元。恒伍医疗公司表示对于竣工结算书不认可,没有恒伍医疗公司的签字,不认可确认的工程总价款。 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已经支付的装修款是50,000元。境佳建设公司表示涉诉工程在2018年12月交付使用,恒伍医疗公司表示涉诉工程在2018年9月底交付使用,现在仍在使用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境佳建设公司与恒伍医疗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于法不悖,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100,000元,现双方对于涉诉工程施工经过竣工验收存有争议,但均确认涉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故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恒伍医疗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剩余50,000元装修款,对于恒伍医疗公司所称工程存在延期及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境佳建设公司所主张的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依据现有证据无法体现出双方就增加工程量已经达成合意,竣工结算书上也只有境佳建设公司单方的盖章,故对于境佳建设公司主张的超过合同价款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以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恒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修款50,000元; 二、被告上海恒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3元,由原告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3元,被告上海恒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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