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德尔太湖湾地产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034号 申请人: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620弄32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德尔太湖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东太湖路38号6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5号楼32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百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718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芜湖市耀翔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德尔太湖湾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百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耀翔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德尔太湖湾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百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耀翔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