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0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620弄32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德尔太湖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东太湖路38号6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5号楼32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百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718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芜湖市耀翔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德尔太湖湾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百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耀翔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德尔太湖湾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百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耀翔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王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