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034号之一
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620弄32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德尔太湖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东太湖路38号6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18号5号楼32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百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718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芜湖市耀翔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德尔太湖湾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境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百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耀翔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王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