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2执16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方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30391998F。
法定代表人:闫祖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闫祖年,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少年犯管教所家属院,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与陕西方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闫祖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5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方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闫祖年、**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450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方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闫祖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对陕西方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闫祖年、**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02执1630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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