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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元佑与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鄠邑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92号 原告:雍元佑,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鄠邑区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2KJJ7H。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元佑与被告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鄠邑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雍元佑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雍元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雍元佑负担。 审判员  高军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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