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6114号
原告:雍元佑,男,1951年12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鄠邑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8月5日生,汉族,该分公司督导,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女,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该分公司行政部部长,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系方**司鄠邑分公司副总。
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元佑与被告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鄠邑区分公司、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雍元佑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雍元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雍元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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