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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元佑与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鄠邑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6114号 原告:雍元佑,男,1951年12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鄠邑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8月5日生,汉族,该分公司督导,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女,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该分公司行政部部长,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系方**司鄠邑分公司副总。 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元佑与被告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鄠邑区分公司、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雍元佑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雍元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雍元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