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

***、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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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3322号
原告:***,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玉环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泰安路312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065619648G。
法定代表人:孙红峰。
原告***与被告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杨静盛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王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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