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

***金土石方回填有限公司、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1021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金土石方回填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金土石方回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1021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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