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1021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金土石方回填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金土石方回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1021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