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4432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原告:***,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泰安路312号401室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营晨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计27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明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